添加日期:2017年12月6日 閱讀:2290
冬蟲夏草身價不菲,那么它到底是食品還是藥品呢?日前,吳中法院受理了一起關于冬蟲夏草的消費糾紛案件。消費者劉某認為,自己購買的冬蟲夏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,并向藥店主張十倍賠償。消費者能贏嗎?
去年12月,消費者劉某在吳中區(qū)一家藥店以每盒4900元的價格,買下四盒冬蟲夏草產品,總價19600元。藥店開具了發(fā)票給劉某,發(fā)票上注明銷售單位為該藥店。
劉某將其中三盒冬蟲夏草贈送長輩后發(fā)現(xiàn)產品內有異物,仔細查看剩下的一盒后發(fā)現(xiàn),包裝盒上標注有“**補品”“名貴補品”,并在包裝盒背面用小號字體標注“**食品”字樣。產品包裝上還標注了功效、使用方法、產地、儲藏方法、凈含量、生產日期等內容。但未標明生產者名稱、地址及聯(lián)系方式、無條形碼、無企業(yè)食品生產許可標志及編號等食品安全標準應包含的內容,也無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及標識。
劉某認為,這四盒冬蟲夏草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,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就把藥店告到吳中法院,要求返還19600元并賠償196000元。被告藥店認為,冬蟲夏草屬于中藥材,自己銷售是合法的。劉某要求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規(guī)定退一賠十無法律依據。
冬蟲夏草究竟是食品還是藥品,是否屬于《食品安全法》調整范圍?吳中法院審理認為,冬蟲夏草屬于中藥材,但不屬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。被告出售的冬蟲夏草包裝上已注明凈含量、生產日期、產品產地等信息,但未注明生產單位,并在產品包裝上出現(xiàn)食品字樣,確實不符合包裝規(guī)范,屬于產品標識存在瑕疵,但并無證據證明涉訟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或違反了相關標準。上述標識瑕疵尚不足以影響產品安全,原告也確認涉訟產品使用過程中未對其造成損害。
庭審中,藥店自愿返還劉某購物款19600元,不再要求劉某返還涉訟產品。據此,法院判決藥店返還劉某19600元,駁回劉某其他的訴訟請求。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。日前,蘇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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